在GB18382-2001国家标准中,对肥料产品标识的内容作了规定,其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 1、肥料名称及商标。生产企业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2、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养分含量。对单质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人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对复混肥料,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若加人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对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对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4、其他添加物含量。若加人其他添加物,可标明其他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5、生产许可证及肥料登记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对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应标明肥料登记的证号。 6、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7、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8、肥料标准。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且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9、警示说明,由于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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