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从其研发、开展各类试验到取得登记证件、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符合国家行政许可要求的证件都倾注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心血。农药产品经过流通来到使用者的手上后,能直观的将产品信息呈现给使用者的就是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使用者也只有使用合格的农药产品并按照规范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合理使用农药产品,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那农药生产企业该如何正确制作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以符合相关法规,而农药的使用者又该如何识别农药标签以辨别真伪,合理用药呢? 1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的农药标签应符合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1.1 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① 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② 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③ 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④ 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1.2 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登记证号: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上标明的农药登记号包括临时登记证号(如LS2017****、卫生WL2017****)、正式登记证号(如PD2017****、卫生WP2017****)和分装登记证(如PD2017****F******)。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201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已经不再批准农药临时登记证及分装登记证,所以现有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及分装登记证即将在到期后因不可能取得登记延续,面临过期。 产品质量标准号:我国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3种,其证号分别以GB、HG、Q等打头。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目前市场上现有的生产批准文件有生产批准证书如“HNP *****-A****”(工信部发证)表示、生产许可证号如“XK13-***-*****”(国家质监总局发证)或“农药生许(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证)表示。在201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农药生产许可归属农业部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目前国内已经有江苏、山东等诸多省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已经开始接受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并陆续发证。新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模式如“农药生许(苏)****”。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取得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新版农药生产许可证。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1.3 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将农药划分为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类别。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表1 不同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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