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又称杀草剂,按作用特点可分为选择性除草剂和灭生性除草剂,能杀死杂草或有害植物,而不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化学药剂,可用于防治农田杂草或杀灭非农耕地的杂草或灌木。 有这样一个案例,销售商卖出的除草剂不仅把草除了,还连种植的魔芋一块儿除了。 由此引发了纠纷,来看沾益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22日,沾益某亚美公司向曲靖市某农资公司了由青岛某现代公司生产的除草剂1件240包和其他农药。芋酷、精喹禾灵配合农用有机硅一起使用,包装用途用量显示:用于芋头、魔芋、木薯苗后专用除草剂,每包25毫升,制剂用药量15-28.8毫升/亩。沾益某亚美公司将的芋酷发放给农户用于魔芋除草,栽种魔芋的农户使用该除草剂后,出现魔芋叶片发暗、枯死症状。为此,沾益某亚美公司遂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曲靖市某农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元。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后判决:曲靖市某农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沾益某亚美公司损失元,扣减已经支付元,还应赔偿元。判决生效后,曲靖市某农资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元。 案件后续 曲靖市某农资公司在支付了沾益某亚美公司元后,又向沾益法院诉请:要求生产者青岛某现代公司赔偿元和诉讼费元。 那么,青岛某现代公司是否应对自己生产的除草剂向曲靖市某农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关键要看青岛某现代公司生产的除草剂是否有产品缺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曲靖市某农资公司销售给沾益某亚美公司的除草剂经批准登记的使用范围是:冬油菜田,防治对象是:一年生禾本科杂草,而青岛某现代公司生产包装上注明:“芋头、魔芋、木薯苗后专用除草剂”,指示上存有缺陷。青岛某现代公司未能证实者在使用除草剂后造成的魔芋损害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对使用该除草剂后造成的损害后果未能合理解释。故青岛某现代公司应当按照生产者责任对销售者承担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后判决: 青岛某现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曲靖市某农资公司已经支付的元。对其余部分,曲靖市某农资公司可在向者赔偿损失后另行主张。 警示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产品质量的 好坏,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要发展,必须以高质量的产品树立社会信誉,才能收获名利双赢。来源;沾益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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