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的不同品种都有各自的特点,选择性、杀草范围、吸收传导和杀草原理等都有所差别。实践证明,在一个地方长期使用一种或同一类型的除草剂,杂草的抗性逐渐增加,农田杂草群落发生变化,化学除草剂的难度提高。为此,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除草剂混用的剂型,在生产上已大量应用。其优点如下:
1、除草剂的混合作用
(1)扩大杀草范围:农田杂草种类繁多,阔叶杂草和单子叶杂草、1年生和多年生杂草,常混合生长,而每一种除草剂又有一定的杀草范围,因而把不同选择性和不同作用部位的除草剂科学混合使用,杀草明显扩大。 (2)延长施药适期:除草剂混用后,可延长施药适期。 (3)降低残留毒性:除草剂合理混用后,残留毒性小,残效期短,对农作物安全。 (4)提高除草效果:除草剂合理混用后,具有明显的增效作用。 (5)增产作用明显:除草剂科学混用后,除草效果明显,对农作物安全,增产比较明显。
2、除草剂混用原则
除草剂混用,要根据除草剂的特点、杂草种类、农作物类型进行科学配比,并要做一些歉兼容性试验,在理化性状和除草效果均优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混用。
(1)混用原则
一是混剂必须有增效或加成作用,并有物理化学的相容性,不发生沉淀、分层和凝结,对农作物不产生抑制和药害。
二是混用单剂的杀草谱要有不同,以增加作用部位,扩大杀草范围,但使用时期及施药方法必须一致。
三是坚持速效性与缓效性特点相结合,触杀型和内吸型相结合,残效期长的和残效期短的相结合,在土壤中扩散性大的和扩散性小的相结合,农作物吸收部位不同的相结合。
四是除草剂混用组合选择和各自的用量,要根据田间杂草群落、种类、发生程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农作物各类、农作物生育期等因素而确定,除草剂的混用量应为单剂用量的1/2-1/3,绝不能超过在同一农作物上的单用量,才能达到经济、安全、有效的目的。
除草剂混用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大面积应用混剂时,应按不同比例在不同条件下,先做小面积试验,取得可靠的除草效果及药害等数据,确定最佳比例,并待除草效果稳定后,再进行大面积应用推广。
(2)常见除草剂混用品种:根据除草剂混用的原则,一般由工厂直接加工复配成制剂品种。
(3)除草剂与杀虫剂、化肥混用:除草剂与杀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化肥等混用,一般是现混现用,不宜久放。
A、除草剂与杀虫剂混用:某些除草剂与杀虫剂混用,有增效作用。如西维因、速灭威和敌稗混用,敌稗的除草效果明显提高。
B、除草剂和植物生长剂混用:有的除草剂加入植物生长调节剂后,除草活性明显提高。如草甘膦和脱叶膦混用
C、除草剂
与化肥混用:除草剂与化肥混用,可提高功效,降低成本,增加产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