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合使用有严格要求,必须依据药剂本身的化学和物理性质,以及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和生活史等,来判断是否能混合或需要混合。各种农药能否相互混合使用,大体上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为混用而混用。 (2)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 (3)混合后的混合药液(药粉),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 (5)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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