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混用,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两种除草剂的除草范围应有所不同。 第二:速效的药剂应与迟效的药剂相混合,长效的药剂应与短效的药剂相混合。 第三:在土壤中扩散性、移动性大的药剂应与扩散性、移动性小的药剂相混合。 第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剂混用后应该增效或加成,至少不能发生相互拮抗作用和对农作物产生药害。 第五:两种药剂的使用时期和方法必须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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