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化学除草,省工、高效,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但是在农业生产中也常因不合理的使用而使作物遭受药害,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化学除草必须防止药害。 1、选择对口药剂。选用除草剂既要考虑除草效果,又要保证作物安全,而且对后茬作物无残留药害,以免带来不良后果。例如,麦田使用甲磺隆除草剂后,后茬不可种棉花、芝麻、豆类等作物。 2、严格掌握用量。施用除草剂,要严格按照规定用药,不得超量。特别是要弄清商品量与有效成分的区别,两者不可混淆。喷施除草剂的浓度不可过大,以免超出作物的忍受力。在确定用量时,还应因土、因地制宜,矿质土应比粘重土适量少施。 3、确定合理的施药期。确定合理的施药期要坚持“三看”:一看天,低温、凉冷气候、高温、高湿、大风等不良天气下不宜施用除草剂;二看地,旱地墒情不足需要先抗旱再施药,水田需有适量的水层;三看作物,在作物敏感期不宜施药。 4、保证施药质量。无论采取喷雾、毒土或其它施药方法,都必须做到施药均匀。采取喷雾法还需严格按照药品规定的浓度进行喷施。采用毒土法时,用土不宜过干,以免药土分离,配药时先把称准的药剂与少量湿润细土拌合,再与全部细土拌合均匀,并堆闷4—5小时。在果园、茶园、苗圃、甘蔗地以及大田作物生长到一定高度以后,均应采取定向喷雾法,将药液喷洒在杂草上,避免喷在作物茎叶上。采取土壤处理法,要注意整地质量,整平整细,切忌高低不平。 5、合理混用。要注意两种药剂混合后是增效还是拮抗,混合前应做一次兼容性试验。若产生絮状、沉淀、凝结等现象,则不可混合施用。一般同类除草剂混合后的用量应为两种除草剂各自单独用量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绝对不可超过单独时的用量,否则对作物不安全。除草剂与化学杀虫剂混用时,也要以不产生药害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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