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农药不同于假农药和劣质农药,使用假劣农药会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带来损失。所以国家对假农药、劣质农药,国家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 但农药过期后,一般还具有一定的使用效能,对植物病虫有一定的防治作用。所以,对过期农药并不一律禁止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根据该规定,销售过期农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过省级农业厅农药检定机构或者农业部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仍然符合农药标准的。如果经检定已经丧失了使用的效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标准的过期农药,不得销售。 (2)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销售。 (3)必须在农药产品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的字样。由于农药过期后,其效能肯定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耕种帮建议还必须根据实际效能,明确载明使用方法和剂量。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过期农药不得销售,广大农民在购买过期农药时,要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的条件,再决定能不能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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