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
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发生肥料
产品质量纠纷后,广大农民朋友既可以向经销者,也可以向生产
厂家主张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为自己遭受到的实际损失 (庄稼
正常收获后的利润),如能证明系销售者或厂家的故意行为,还
可要求四倍赔偿损失。另外,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民朋友根据自
己的生产经验,对于庄稼发生的病变或其他生长异常情况,应该
有一定的预判,如果怀疑是肥料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先咨询一下
其他使用农户,因为一批肥料产品的买家众多,如果普遍存在上
述问题,一般可以推定系肥料问题所致,这时就可向农业主管部
门、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反映,并及
时取证 (必要时可公证取证),一般来说,最好的解决方式是由
上述部门出面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法调解的情况
86下,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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