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 经营假、 劣农作物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 经
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并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
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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