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类农产品不得销售:
(1)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
质的;
(2) 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
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 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
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
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停
止销售, 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 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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