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农药” 不是 “假农药” 或 “劣质农药”, 所以并非绝对不
能再使用。 经检验合格后, 遵循科学的使用方法, 很多过期农药仍
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我国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 符合标准的, 可以在规定期
限内销售; 但是, 必须注明 ‘过期农药’ 字样, 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对检验后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 我国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 “处理假农药、 劣质农药、 过期报废农药、 禁用
农药、 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 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
护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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