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进行了明确规定: (1)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六条); (2)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二十七条); (3)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二十八条);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第三十条); (5)禁止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6)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四款)。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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