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老百姓的困惑。它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方面明确了有关农药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管理的主体,负责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了农药管理工作执行的4项制度,即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质量标准管理制度。 农药登记制度:1982年我国开始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条例》颁布后,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登记制度是一种在农药生产、销售(包括进口)、使用前,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化学(质量标准)、药效、残留、对人畜和环境安全等方面,按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批准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市场准入制度。换句话说:农药登记制度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进口农药前必须向中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并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经审查证明其对人和有益动物及环境生态的,影响是安全的,使用效果是显著的,才能批准登记。只有批准登记的农药才能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均应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指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农药经营”中明确了7类部门和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条例实施办法》中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对于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因其一般为低毒产品,则没有做过多限制,规定日用百货、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都可进行销售。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质量标准管理制度:指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的标准管理制度,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农药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发布后,原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自行废止。行业标准发布后,原企业标准自行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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