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的混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种混在一起的农药不能引起化学变化。在碱性物质中易分解失效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水果·敌敌畏·马拉硫磷等。不能与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碱性农药混用,否则会引起分解·降解·失效。 二·农药混合后的物理性质应保持不变。混合后,沉淀不能混合。比如波尔多液不能和石硫合剂混在一起,否则会产生硫化铜沉淀,对农作物造成药害。 三·不同农药的混合不应增加对人·畜·禽和鱼的毒性以及对其他有益生物和天敌的危害。 四·农药的混用要合理。例如,要控制大豆田的禾本科杂草,粉精和盖草能都可以用来控制它们。虽然没有不良影响,但既不会增加效率,也不会扩大控制范围,所以没必要把它们混用。 五·不同种类的农药混合使用时,为了达到增效作用,不能有拮抗作用。如果苯达宗与那查净混用,对禾本科杂草的防效会因拮抗作用而降低。 六·混配后,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应低于单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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