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用农药品种之间不发生不良化学反应(如水解、碱解、酸解或氧化还原反应等),保证正常药效或增效,也不影响药剂的物理性状(如乳化性、悬浮率降低等)。例如,多数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混用,粉剂不能与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混用。 二、不同农药品种混用后,不能使作物发生药害。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与敌稗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混用,易使作物产生药害。 三、农药混合后,不增加毒性,保证对人、畜。 四、混用要合理,包括品种间搭配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再用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属于混配不合理,即不增效,也不扩大防治范围,混用没有必要。成本合理,农药混用是为了省工省时,提高经济效益。如制成混剂后,追加成本很大,是不允许的。 五、注意农药品种间的拮抗作用,保证混用的效果。如苯达松与拿捕净混用因拮抗作用而降低对禾本科杂草的防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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