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种的玉米从一开始就比别人家的玉米个头小很多。找了好多原因才查到是使用的化肥出现了问题。”在河南省济源市消费者协会的积极调解下,出售不合格化肥的经销商赔偿受害消费者1.7万元。 ?? 不合格化肥致玉米减产 ?? 2016年9月,正是秋收时节,可家住河南省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的孔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家流转了100亩土地种植玉米,但是今年他家的玉米从一开始长势就不好。“农家人都爱比较谁家庄稼长得好,但眼看快要秋收了,我们家的玉米还是比别家的个头小很多。”孔先生非常焦急。 ?? “是不是你们家使用的化肥有问题?”邻居的一席话,让孔先生茅塞顿开,他突然想起来,自己和周围邻居使用的化肥的确不一样。 ?? 孔先生使用的化肥是在济源市梨林镇的一农资商店购买的,标示为湖北一家企业生产的“中化益农”牌复合肥料,当时购买了5吨。孔先生在怀疑化肥有问题后,就与经销商一起将剩余的化肥送到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显示:“该化肥中所含氮、磷、钾均不符合GB15063-2009要求,是不合格商品。” ?? “马上就快秋收了,减产是肯定的了。”孔先生和经销商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予以赔偿,但迟迟没有结果。9月28日,孔某将经销商投诉到济源市消费者协会。 ?? 经消协调解获赔1.7万元 ?? 济源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首先向湖北省质监部门发了函件,要求对方予以协助调查。湖北省质监部门的回复显示,孔先生所购复合肥的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济源市消协工作人员通知孔先生和经销商进行调解。事实面前,经销商承认自己销售的化肥不合格,愿意对孔先生给予赔偿,但是强调自己所售化肥是顶账来的,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自己事先并不知情,所以不能接受孔某提出的3万元的赔偿数额。经过消协的两次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赔偿孔先生各项损失1.7万元,孔先生的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 案情分析 ?? 对于此案,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王志勇律师表示,《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孔先生购买的化肥经过质监部门的检验,又向商品的溯源地发函求证,已经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为本案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表示,无论是顶账来的商品还是自己购进的商品,经销商一定要严格审查自己所售商品的质量。《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李汉生提醒经销商和消费者:经销商应当尽到审慎检查义务,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认真检查商品的包装、标识、检验合格证明等,向经销商索要票据,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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