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农药的原则 为延缓抗药性和兼治病虫、杂草以提高农药防治效果根据一药多治的原则按照农药一定的混合比例采用复合配制方法配成的农药称为复配农药。复配农药是针对害虫的抗药性和开发新农药品种的困难性而发展起来的,近来农药研究的进展表明,要克服和延缓害虫的抗药性,延长老的农药品种的使用寿命,进行农药复配使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许多农民朋友就希望通过一次混用两种或几种药剂达到兼治的效果;也有人希望通过混用,提高药剂防治的效果和速效性。不管是否混用都应注意以下三点原则: 1.不改变物理性状,即混合后不能出现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也不能出现发热、产生气泡等现象。如果同为粉剂,或同为颗粒剂、熏蒸剂、烟雾剂,一般都可混用;不同剂型之间,如可湿性粉剂、乳油、浓乳剂、胶悬剂、水溶剂等以水为介质的液剂则不宜任意混用。 2.不引起化学变化,包括许多药剂不能与碱性或酸性农药混用,在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碱性条件下,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福美双、代森环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类杀菌剂易发生水解或复杂的化学变化,从而破坏原有结构。在酸性条件下,2,4-D钠盐、2甲4氯钠盐、双甲脒等也会分解,因而降低药效。除了酸碱性外,很多农药品种不能与含金属离子的药物混用。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2,4-滴类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可生成铜盐降低药效;甲基硫菌灵、硫菌灵可与铜离子络合而失去活性。除去铜制剂,其他含重金属离子的制剂如铁、锌、锰、镍等制剂,混用时要特别慎重。此外,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可产生有害的硫化铜,也会增加可溶性铜离子含量;敌稗、丁草胺等不能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混用。因为一些化学变化可能产生药害。 3.生物农药不能与杀菌剂混用。在保证正常发挥各自原有作用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以下互补效果:复配杀虫、杀菌甚至除草剂,兼治同时发生的多种病虫草害,或混用不同杀菌谱的杀菌剂,扩大防治对象,达到减少施药次数的目的。这要求选择适当的时机和药剂。如在小麦抽穗灌浆期,混用三唑酮、吡虫啉和磷酸二氢钾既可兼治蚜虫、白粉病和锈病,又能促进小麦旗叶的生长,增加光合作用,延长小麦生长期,防止干热风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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