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2个月前申请续展,可续展两次,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年,如农肥(2005)临字489号,为农业部2005年办理的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489号。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5年。如农肥(2005)准字328(农业部)。 3、备案登记。省级登记的肥料进入外省应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其备案登记有效期与该肥料在本省取得的登记证期限一致,因此,外省肥料进入本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只需备案登记一次。 |
|声明:内容来自农学专业学生供稿,仅作为种植技术推广普及,如有误或侵犯您的利益,可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感谢合作。|种地网|手机版|茶叶知识|肥料价格|农药价格| 耕种帮种植网 ( 桂ICP备14001967号 )
GMT+8, 2024-11-22 09:46 , Processed in 0.023149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